道德與法律的關系論文范文第三篇:道德和法律的關系與區別
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是法理學核心的問題之一。法律和道德的關系不是法哲學的局部問題,而是貫穿于整個法哲學的全局問題。凡是法治不及之處,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一個法治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規則的匯編。
一、道德和法律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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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科學地揭示了道德的起源,認為道德產生于人類的歷史發展和人們的社會實踐中。道德作為人類特有的現象,不是人主觀自發的,也不是神的意志,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道德的本質是社會經濟基礎決定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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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觀點認為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
二、法律與道德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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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講:"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結底都是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這表達道德的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的,并伴隨經濟的發展而在相應的變化,不同的物質生活、不同社會集團,有著不同的道德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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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體現了法律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更體現了法律的物質制約性。
三、道德和法律的關系
法律與道德都是人類維持社會秩序的規范,二者之間聯系密切。起源上法律和道德都是從古代社會最原始的風俗、習慣等演化而來的。
近代出現的法學流派,主要有兩個:即自然法學派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前者認為法律和道德不可分,自然法學家認為法律必須以道德為基礎并與道德要求相一致,認為道德原則是法律的靈魂,沒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則主張法與道德相分離,二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認為法律問題作為一個科學問題,是社會技術問題,并不是道德問題。
在法與道德的關系問題上,筆者反對分析實證主義主場,認為二者聯系不可分割,法具有道德性,法律包含外在道德和內在道德。外在道德指對實體法在價值上進行道德評價,即法律的目的和道德的目的具有同一性,都以公平、正義等為目標。內在道德指對法律規范本身進行評價,即道德的原則上必須內涵于法律的要領和內容當中,否則便不稱其為法。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將二者完成分裂或者等同一處都是不對的,法律與道德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二者即相互獨立,又相輔相成。法律最初源自道德習俗,隨著不斷發展和作用加強,才與道德列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法律通過對人們行為的調整達到規范社會的目的,而道德是通過對人們思想的約束調整社會關系。二者在各自領域發揮作用,所體現出來的價值取向和最終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公平、公正、正義、人道的社會目標。最終為社會的良好秩序服務。
四、道德與法律的區別
道德與法律的不同之處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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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而道德主要受人們內心信念、風俗習慣、社會輿論等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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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文概念得知,法律是通過立法者通過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除了這種形式,還通過認可某種行為規范,使其具有明確內容,其具體表現形式有制定判例、認可某種習慣等,是成文的。相比之下,道德規范的表現形式比較抽象、模糊,它體現在人們的意識和信念中,如道德規范要求我們不隨便扔垃圾,維持公共環境干凈整潔,這并沒有特定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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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的調整范圍不同,道德的調整范圍遠大于法律。法律的調整范圍有限,是從外部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約束,通過可以做什么,應該怎么做,不能做什么的形式。除此,法律是劃分罪與非罪,合法與違法的標準,道德則主要是劃分善與惡的界限,是一種自發行為,是從內部對自己行為的約束。這兩種界限在一定范圍內相互重疊,也可以相互獨立。比如王二生活極度拮據,因此想了歪招,想要偷隔壁老王的錢。如果王二,他只是在心里想,"我要偷老王的錢",這種思想屬于道德范疇,但是,如果王二確實偷了老王的錢,那便進入了法律層面的調整范圍,王二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為自己的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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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文提到,法律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通過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傳統力量,傳統沿襲的價值觀念,風俗習慣及自律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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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比較好理解,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且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而道德多強調義務。
五、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理論探討的價值歸宿就是服務于實踐。實踐中應盡力從兩個方面來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是健全"法制"與強化"德制"同步進行;二是在法律與道德之間再造資源,構建區別于法律和道德又能對法律和道德予以雙向彌補的第三種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應取向法律規范極限度周延并實效于經濟生活的所有領域,構建法制形式合理與價值基礎相統一的"現代法制"."現代法制"的起點就是對"傳統法制"從法律觀念、法律體系到法律實施予以系統性變革。
其次,在強化"德制"方面,應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設。道德制度化路徑,是把道德調整由內在心里擴延至外在行為、由輿論譴責升級為強行制裁的過程。這種通過道德制度化賦予道德"硬"的約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們履行道德義務,或者遭受道德譴責來彌補。
最后,道德制度化建設何以讓道德有"硬"的約束力呢?道德的天性決定其無強制威懾的約束效果。所以,只有尋求另一種強制力的幫助,以此構建道德的硬性約束力--道德社會強制力。法律制定的嚴格過程性及其高成本,決定了法律規范是永不能觸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而道德隨機應變的特點恰恰符合變幻莫測的社會,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讓道德無法發揮其作用而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正是因為"強制性"有余而"靈活性"不足的法律規范,與"靈活性"有余而"強制性"不足的道德規范之間的這種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間很容易構架起與法律、道德相關聯又明顯區別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種力量。
總之,法律與道德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法律制度及體系是立足于倫理道德的基石,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撐。同時,道德的實施也需要法律的保障。要想推行依法治國,必須要將德治與法治結合起來,如此才能更好、更快、更科學的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